第十一条 在通过议价、竞价或竞标取得项目施工资格后,承包商应向甲方报送包括组织机构、各项制度、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有关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进场施工。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需向监理机构报送审查。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一)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承包商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并报送甲方审查。
(二) 承包商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如需对其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应在实施前将变更内容书面报送我司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三) 大型建设工程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始进行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完成该项工程的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及人员的配备与组织、质量管理措施以及进度安排等,报甲方审查,认可后方能实施。
(四) 每一分项工程开始前,由技术人员编制技术交底书,包括施工方法、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注意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的措施及应急方案等。未做好技术交底的工序,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承包商应对建设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与我司核实,经我司同意后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并对其准确性负责,同时做好基桩保护。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对进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如下程序进行自检和报验。
(一)承包商负责采购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或设备,按合同约定、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进场前须向甲方报验,同时应提供齐全有效的质量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等。对于重要的材料,应提交样品,供试验或鉴定,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
(二)凡是没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未经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场。
(三)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商应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四) 承包商在施工中已经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商应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五) 承包商不得擅自进行材料代换,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 承包商应随时接受甲方技术人员对材料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阻挠推诿。
第十五条 施工机械设备、测量及计量器具应具有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校验合格证。无校验合格证或校验合格证过期的,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承包商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权威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书,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等相关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到位,包括技术负责人。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如电焊工、电工、起重工、架子工等,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下一个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或验收前须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技术人员验收,经同意后,方可隐蔽。
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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