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的控制应以实现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
第二十一条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甲方项目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应对施工进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实时实地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出现的偏差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应不断预测未来的进度状况。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应在每周以书面形式向我司通报周进度计划。内容应包括:本周进度完成情况(如有未完工程,应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下周工作安排等。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应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项目管理人员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商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工程进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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