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出现下列情况者,将下发工程暂停指令:
(一) 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二) 承包商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甲方项目机构管理的;
(三) 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商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异常的;
(四) 隐蔽作业未经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的;
(五) 已经发生质量问题而迟迟未按我司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已经发生质量缺陷或问题,若不停工则质量缺陷或问题会继续发展的;
(六) 未经甲方审查同意,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的;
(七) 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八) 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九) 擅自使用未经甲方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的;
(十) 其它发生需要暂停施工的情况的。
工程暂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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